3月5日,廣東省廣州市15屆10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《廣州市發(fā)展住房租賃市場獎補實施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規(guī)定對利用集體、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的法人,廣州市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部門將給予補貼。其中,建設普通租賃住房,按建筑面積750元/平方米給予補貼;建設集體宿舍型租賃住房,按建筑面積800元/平方米給予補貼。
《辦法》中還規(guī)定,對于商業(yè)、辦公、工業(yè)、酒店用房等非住宅,經批準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法人,若改造為普通租賃住房,按建筑面積500元/平方米給予補貼;改造為集體宿舍型租賃住房,按建筑面積550元/平方米給予補貼。
另外,城中村租賃住房品質化提升、建筑面積合計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對集中的項目,按建筑面積300元/平方米給予補貼。閑置住房經品質化提升作為租賃住房,且建筑面積合計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項目,按建筑面積350元/平方米給予補貼。
在為環(huán)衛(wèi)工人、公交司機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務群體提供租賃住房,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導的,新建租賃住房的,按建筑面積1000元/平方米給予補貼;改造租賃住房的,按建筑面積800元/平方米給予補貼;實施品質化提升的租賃住房項目,按建筑面積600元/平方米給予補貼。
住房租賃企業(yè)將房源信息錄入“陽光租房”平臺,錄入房源數量不低于300套(間)的,或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,按150元/間給予獎勵。住房租賃企業(yè)、中介機構于2019年1月1日后通過“陽光租房”平臺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,租期在6個月(含)以上的,按150元/宗的標準給予獎勵。每套(間)房每年度只可申請1次租賃合同備案獎勵。
此外,社會住房信息平臺與“陽光租房”平臺互聯(lián)并實現(xiàn)房源驗真和網上合同登記備案功能的,企業(yè)自有住房信息平臺與“陽光租房”平臺互聯(lián)的,按10萬元/個給予獎勵;第三方商業(yè)運營平臺與“陽光租房”平臺互聯(lián)的,按20萬元/個給予獎勵。社會住房信息平臺應當取得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(lián)網單位備案,沒有違規(guī)發(fā)行租金貸、消費貸等金融服務產品。
同時,《實施辦法》也明確了八條不得予以獎補的情形,分別是:
。ㄒ唬┍涣腥氘惓=洜I名錄、失信被執(zhí)行人名單以及失信聯(lián)合懲戒黑名單的企業(yè);
(二)房源未錄入“陽光租房”平臺或不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的企業(yè)或機構;
(三)在有關承諾、協(xié)議約定中,未設置新建自持租賃持續(xù)運營期不少于10年、不得以租代售、控制租金漲幅等條件;
(四)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短期租賃住房及主要滿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賃住房;
(五)產權不明晰、違法建設、安全質量不符合《住宅建筑規(guī)范》的住房;
。┙ㄖ娣e144平方米以上戶型,或租金高于同時期同地段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兩倍的租賃住房;
(七)公共租賃住房項目;
。ò耍┦姓A設施建設、城市更新等與住房租賃市場沒有明顯關聯(lián)的領域。
來源:澎湃新聞
編輯:wangdc